正如电子杂志《Consultor Jurídica》所示,由于该主题的影响非常广泛,因此极大的兴趣。这是司法界争论了二十年的一个争议。
审理内容 该定义涉及对民法典第406条文本的解释。该规 工作职能电子邮件列表 则规定,如果利息未达成一致或没有规定利率,则将“根据逾期缴纳国库税款的现行利率”确定。
最初,STJ 了解到该利率为每月 1%。只要法律没有其他规定,这是《国家税法》第 161 条第 1 款适用于到期未支付的信贷的价值。该规定载于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
2008年,特别法庭判决了EREsp 727.842,并改变了立场,采用了Selic。这是该国的基本利率。它由中央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Copom)定义,作为控制通货膨胀的主要工具,对投资、贷款和融资产生影响。
此后,STJ的判例在多个判决中主要将《刑法典》第406条的索引视为Selic 。反过来,改变这种解释的必要性并不是什么新鲜事,法院的合议机构已经分析了好几年了。
卢卡斯·普里肯/STJ 报告员、部长 Luis Felipe Salomão 在反对投票后要求进行监管审查 Lucas Pricken/STJ 就这样吧,因为 劳尔·阿劳霍部长提出的反对票基于四点确认了使用 Selic 纠正民事债务的判例。其中两项涉及特别法庭本身以及公法和私法部门委员会处理该问题的方式。
第三个问题涉及有关该主题的宪法和法律规范的解释。在其分析中,《民法典》从未提及《国税法典》来处理私法范围内的货币调整或逾期支付利息。它也不要求在单独和不同的官方索引中提供它们。
“没有理由打算对民事债务债务人征收每月 1% 的逾期付款利率,当然是逐月累积的,按照巴西和世界市场的现行标准来看,这个利率非常高。这将是一个真正的无价价值”,他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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